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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新规定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7 16:57:35

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下发《关于职工提前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核心特别提醒:7月是公积金提取高峰期,单位职工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集中前往办理。下面小编具体为您介绍相关事项。

提前还贷 先“垫”后“报”

据介绍,以往在提取公积金提前还贷时,有的职工并没将提取的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这就造成了一些住房公积金没能专款专用。

为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决定:职工发生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先在贷款银行结清部分或者全部贷款金(余)额,提前还贷后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已结息金额。也就是说,提前还贷是先由职工垫付之后再到核心“报销”。

特别提醒:职工在提前还贷后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核心办理提取审核:提取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住房贷(借)款合同(部分提前偿还出具修改后的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的清偿凭证;职工单位开具的《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个人还款账户。

提前还贷后3月内提取公积金

据悉,以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住房贷款时,有些职工并未将提取的公积金用于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未能专款专用。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经研究决定,职工发生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先在贷款银行结清部分或全部贷款金(余)额,在提前还贷后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已结息金额,且不超过当期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金额,届时,住房公积金将转入职工个人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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