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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适用房公示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5 21:53:20

成都经济适用房公示是指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除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外,还应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目的是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发生。

申请人夫妇有单位的,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由工作单位核实;申请人夫妇无单位的,由常住的街道办事处核实。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除由区房委办复核外,还应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目的是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发生。

在购房后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以获得准购资格的购房人到经济适用住房发售点的先后为序。

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限购面积。超过面积部分,按市房委办公布的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在市住房资金管理核心补交差价款。

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持*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残疾人证、房产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及区民政局。

(三)区房产管理局及市住房保障核心自收到电子影像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电子影像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核心对申请家庭申报的自有产权房屋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指定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五日内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委托街道办事处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四)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核心*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

二、经确认的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年审申请,年审程序参照资格审核程序执行。

三、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四、郊区区(市)县的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参照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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